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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七部门发布《陕西自贸试验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及工作指引

来源: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4-21 11:31

近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联合举办陕西自贸试验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政策解读和宣传推介会,对《陕西自贸试验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陕西自贸试验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指引(暂行)》进行了系统解读。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苏虎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副局长)束华,陕西证监局副局长曹淮扬,省商务厅二级巡视员昌利出席会议。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一是上市公司“质”“量”双升,A股上市公司数量从2019年初的49家,增加至目前的83家(含过会待上市8家),截至3月24日,全省75家A股上市公司总股本达1103.16亿股,总市值合计1.44万亿元,分别较2019年初增长了62.26%和200.56%。二是全国基金在陕投资存量规模持续增加,2020、2021、2022年末全国私募基金在陕投资项目合计分别为1658、2012和2338个,在投本金合计分别为1555.11、1654.46和1670.46亿元,连续多年保持增长态势。三是省内基金机构稳步发展,截至2023年2月底,我省经中基协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262家、产品1064只、规模1250.15亿元,2022年新增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3家、产品190只、规模139.72亿元。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重点产业链发展提升等进一步吸引了资金要素向我省集聚,私募股权投资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创企业成长方面的重要作用愈发显著。陕西自贸区作为西北地区唯一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此次试点选在陕西自贸区先行先试既是深刻把握国内改革发展新要求的重点载体,也是落实推进陕西自贸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措施。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陕西打造开放型经济的关键之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陕西自贸区建设和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我们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试点办法》《工作指引》两个重要文件,对我省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扩大外资利用规模、助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试点办法》共分七章、28条,分为总则、试点条件、试点申请、试点运作、试点管理、风险防控、附则七个部分。

一是明确联合会商联审工作机制。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陕西证监局组成,联系部门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试点工作在陕西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择机向全省推广。

二是明确试点条件及申请流程。申请开展试点业务的基金管理企业包括已在中基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和新设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基金管理企业或试点企业(以下统称试点企业)注册地原则上须在陕西自贸试验区。申请人为基金管理企业,申请流程为“基金管理企业向拟投试点企业所在地区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西安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提出申请、相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形成推荐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征求联合会商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召开联合会商会议-经联合会商后符合试点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并明确试点额度。”

三是明确了试点企业业务范围。试点基金业务范围包括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可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以及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业务。试点基金投向应符合国家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不得从事八类业务和试点基金不得从事七类业务作了具体要求。

四是明确了试点管理和风险处置内容,压实各方责任。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试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了以信用为基础的事前信用核查、事中分类监管和事后联合奖惩的监管机制。压实试点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规定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定期报送要求和报告内容。

五是明确了风险防控责任要求。对试点企业、托管银行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及数据信息作了详细要求。建立了托管银行可疑报告制度,推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指引》共六条、含11个附件,在《试点办法》基础上,对申请主体、提交材料、申请及认定、试点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作了详细说明,附件提供了试点企业申报材料,托管银行、试点企业定期报告模板。

最后,希望各位私募基金机构积极申报试点开展,希望各位媒体朋友们对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政策文件进行全方位深度宣传报道,根据试点工作安排,我们将用好联合会商联审工作机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努力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和投资环境,做到边试点、边总结、边提升,有力推动试点工作落地实施,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推动陕西自贸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营造浓厚良好氛围,助推陕西打造开放型经济,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陕西省自贸区QFLP外汇管理试点政策有哪些优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QFLP试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相关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近年先后批准在上海市、广东南沙新区片区、海南洋浦区、陕西省自贸区等7个地区实施QFLP外汇管理试点。本次陕西省自贸区QFLP外汇管理试点有三方面优势:一是QFLP试点实行余额管理模式。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其自主设立的各试点基金之间自由调配额度,所有试点基金募集境外资金的净汇入之和不得超过该管理企业的投资额度;二是外汇登记进一步简化。QFLP外汇管理试点业务项下无需再办理试点基金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和境内被投资企业接受再投资外汇登记,两者均无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三是办理跨境收支更加便捷。试点基金的增资、减资无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出具的说明和投资者出具的税务承诺函即可在银行办理额度范围内的跨境收支。

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准入门槛、管理架构、投资人资格等方面具体有哪些要求?

答:《暂行办法》和《工作指引》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要求主要有四点。一是试点企业注册资本“零门槛”。无论是走“大而强”路线或是“小而精”模式的试点企业,都可在陕西自贸区申请设立。二是注重试点企业投资管理能力。存续管理人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新设立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团队须具有一定年限相关从业经历和境外募集资金能力。三是运行模式自由灵活。明确了内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均可申请开展试点业务,管理运行模式包括“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和“内资管外资”三类。四是设立合格有限合伙人最低准入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单笔投资不低于100万美元,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境内外个人投资者标准则保持一致,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期发布了新修订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关企业提交试点申请时,需要审慎评估自身条件,做好资金、人员、制度等各项准备,确保顺利通过登记备案,避免影响试点业务开展。

如何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落地实施?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是一项在自贸试验区试行的政策性业务,是利用外资的一种新模式。开展QFLP试点工作的目的是完善利用外资体系、助推产业升级,为扩大境外资金投资国内实体经济提供更加便捷通道。特别是当前形势下,开展QFLP试点工作在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稳住外资基本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陕西自贸试验区作为西北地区唯一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此次试点选在陕西自贸试验区试行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助推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重要部署,推进陕西自贸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我厅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同时利用好联合会商联审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试点推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堵点难点问题,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促使试点任务早日落地实施,同时赋能我省金融、科技、产业发展,助推陕西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国家在金融领域的创新发展提供可复制推广的陕西经验。